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控制特定物品,享受其利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特点是:
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控制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行使标的物,不需要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
2、物权的绝对权利。物权的权利人是具体的,义务人是不具体的,义务内容是不作为的,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物权就是绝对权利;
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权利,直接反映在财产利益中。财产利益包括物品的使用、物品的所有权和对物品价值的保证;
4、物权的对象是物。物权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所有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界的权利;其次,不允许同一物体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物权的客体
物权在于支配其物,享受其利益,为了使法律关系更加的明确,避免物权关系不适当的复杂化,近代民法采取一物一权主义。物权客体可以分类为:不动产和动产;主物和从物;物的成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原物和孳息等。
(一)不动产与动产
德国民法规定,不动产就是土地;日本民法、台湾民法则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在中国大陆,不动产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海域、地上附着物。除此之外的有体物,叫做动产。
区分动产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1、形成的物权不同
2、立法案例上,是否赋予物权公示以公信力不同
3、生附合时确定所有权应该遵守的规则不同
4、诉讼的管辖规则不同。
(二)主物与从物
按照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分类。
并非主物的成分,时常辅佐主物的效用,而与从物同属于一人的物,是从物;从物所从之物,叫做主物。
构成从物的要件:
1、不是主物的成分;
2、时常辅佐主物发挥效用;
3、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4、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三)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根据成分的分离是否导致其毁损或者变更性质。
重要成分是指互相结合,费尽损毁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其中每个部分都是重要成分;重要部分以外的成分,为非重要部分。
(四)原物和孳息
根据数物之间产生和所出的关系。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者收益。它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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