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的概念,是指为了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动产或某些权利为客体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权利人有权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限制物权;
2.担保物权限制了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
3.债权人享有对担保财产的换价权。为确保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既能得以实现,实体法上进一步赋予了担保物权具有换价(或变价)的权能;
4.负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先于无担保的债权而受清偿。
二、对担保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民法典》中,对担保物权有这些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三、实现担保物权的审查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197条对实现担保物权的审查标准有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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