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四终字第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富强,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造纸厂职工,现住该厂。
委托代理人:肖春岭,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冬梅,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桩西采油厂农工商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光明一村19-15号。
委托代理人:刘光亮,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富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口区人民法院(2005)河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口区人民法院(2005)河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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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胡松河
审判员杨秀梅
审判员李万海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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