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凡淮与陈希强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2023-06-08 07:20:25 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四终字第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卜凡淮,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垦利县黄河口镇周刘村农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臧成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锡泉(系卜凡淮之妻),女,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垦利县黄河口镇周刘村农民,现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希强,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垦利县陈师傅汽车钣金修理厂业主,现住垦利县利河路185号。

委托代理人周新华,男,194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吉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垦利县振兴路90-1号。

委托代理人邢玉珠,男,194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委退休干部,现住垦利县城中心路7号。

上诉人卜凡淮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05)垦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0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卜凡淮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卜凡淮负担。

审判长胡松河

审判员杨秀梅

审判员李万海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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