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高峰与王立泉(全)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2023-06-08 07:20:22 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沁民初字第1141号

原告陈高峰,男,一九七○年八月十五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市西万镇邗邰村。

委托代理人陈彦东,焦作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蕾,焦作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立泉(全),男,一九六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市西万镇邗邰村。

原告陈高峰与被告王立泉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高峰诉称,我和被告都给本村的个体运输户杨通占打工,我是跟车负责协助车上的工作,被告是司机。二○○○年七月十七日,我和被告二人去山西拉煤,车在去的途中,我从口袋里掏出2450元,被告见状就以帮我数钱为由夺了过去,被告清点后就对我说杨通占欠他工钱,这2450元算抵他的工资。无论我怎么解释,被告都不将我的钱还给我。无奈,我在山王庄刑警大队报了案,经刑警大队讯问被告,被告仍以车主杨通占欠他的工资为由不将钱退给我。请求判令被告返还2450元及交通费、误工费1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本院认为,原告陈高峰系受雇于他人,对于雇主和被告的经济纠纷,因原告陈高峰并非本案中争议的2450元的所有人,其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高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陈高峰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战备

二○○○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聂肖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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