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全富、李冬梅诈骗案
时间:2023-06-11 09:34:09 3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平刑初字第36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尉全富(别名尉全付、尉老三),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李辛庄大街108号;因犯招摇撞骗罪,于1988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6年9月13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冬梅(别名李爱娜),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万家庄后街24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字(2006)第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尉全富、李冬梅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尉全富、李冬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尉全富、李冬梅经事先预谋后,于2006年7月23日将事主贾立军带至平谷区东高村镇高家庄村村北,谎称已和该村说妥,并以与贾立军合伙购买该地的18棵杨树为由,骗取贾立军人民币6500元。

案发后,尉全富已退还贾立军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尉全富、李冬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事主贾立军的陈述,证人贾连荣、高冬生、赵森林、贾进友、赵长友、许长起、秦福、乔秀芝、赵学志的证言,本院(1988)平法刑字第47号、(1991)平法刑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借条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尉全富、李冬梅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尉全富、李冬梅认罪悔罪,故分别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尉全富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23日起至2007年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冬梅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15日起至2007年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尉全富、李冬梅诈骗所得人民币六千五百元退赔事主贾立军(已退还500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白雪英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陈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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