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按资质等级分部门办理,一流企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级和4级。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承包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特种分包企业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级企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二级以下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的,由有关部门审批(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统称资质管理部门)。第九条已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公司章程;(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书;企业具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职称(资格)证书和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六)企业生产统计和年度财务报表;(七)企业验资证明;(八)企业完成的代表性项目和质量安全评价资料;(九)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明。
工程建设总承包企业在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还需要颁发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和《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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