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与岗位不符可以仲裁。劳动者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直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如果员工辞职,如果公司发表意见,可以要求尽快解决工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在申请辞职后按照单位的安排离开工作岗位,会在辞职当天还清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薪资制度——化工企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规划是依据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制定员工的工资及停职津贴。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一般正式员工。有关派外及驻外员工之工资,则另行制定之。第三条工资的定义本规则所谓之工资,乃指每月指定期发放之基准薪资及每年分两次发放之定期奖金而言。第四条支付原则(一)公司依员工劳务程度、责任大小、专业性等标准,作为支付酬劳之依据。(二)未执行勤务的工资,则依第19条及第20条之规定办理。(三)未遵照公司指派任务执行者,不予支付工资。第五条工资的结构略第六条支付的方法(一)工资经扣除第8条所列之规定扣除额后,须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员工。(二)支付工资时,须详列各项津贴及扣除额。第七条尾数的计算工资计算时总额若有未达元之尾数产生时,一律四舍五入。第八条扣除额下列各项规定,须从工资中直接扣除:(一)个人薪资所得税。(二)劳保费及团体意外险费。(三)员工宿舍费、伙食费、工作服个人负担部分。(四)公司内部定期优惠存款。(五)工会会费。(六)员工向公司贷款及利息。(七)其他,法令所规定者。第九条特别扣除领取工资时必须依规定之手续,在支薪簿上盖章为核。第十条归还义务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而造成工资溢领时,可立即归还其差额;若经发现有不实之情况,可于下个支薪日,自工资中径行扣除差额部分。第十一条时效员工对工资产生疑义时,可提出书面申请行使工资请求权,但发生日起二年内未行使时,则视同弃权。第二章薪资的计算及支付第十二条工资计算期间及给付日期(一)工资计算期间以前一个月的16日开始,到该月15日为止为工资计算期间;并于该月25日支付。遇支薪当日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个工作日发放。(二)公司因不可抗拒之事情而不得不延付薪资时,可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员工,并确认延后支薪日期。第十三条非常给付员工或依靠员工收入赖以维持生计之抚养家属,遇下列非常状况时,可向公司申请预支工资;但以已出勤之工资为限。(一)生产、受伤、疾病,或受意外灾害。(二)结婚或死亡时。第十四条特别给付员工死亡、离职或遭解雇时之工资,本人或其抚养家属,可向公司提出申请薪资给付之事宜,并于请求日起七日内,立即支付已出勤工作日数之工资。第十五条计时工资计时工资通常当作计算超时勤务津贴之依据,其计算方式包括当月的基本薪资、特殊作业津贴、工作津贴、房屋津贴等之基准内工资的总和除以176小时/月后为计时工资之基准额。注:每月勤务时数为一年[(365天)-休假日(101日)]8(小时)?12(月)=176小时/月第十六条按日计算(一)凡符合下列规定者之工资,皆采用按日计算之1、新聘者。2、离职或遭解雇者。3、停职而复职者。4、其他。(二)前项规定中之计算方法如下:1、(前项第1、2、4项之基准内工资该月实际出勤工作日数)/该月应出勤日数2、(前项第3项之基准内工资该月应出勤日数-停职日数)/该月应出勤日数第十七条津贴领取资格及变更该月津贴领取的资格有所变更时,则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房屋津贴、抚养津贴、交通津贴等发生变更时,则根据该月月底前领取的资格给付之。(二)特殊作业津贴、工作津贴、特殊勤务津贴及调职津贴等发生变更时,则根据该月员工出勤日数依下列基准给付之。但年度有薪休假均视为出勤。1、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四分之三以上时,则给付100%的津贴额。2、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给付50%的津贴额。3、该月的出勤日数未达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二分之一时,则不给付其津贴额。第十八条休假中的工资依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休假时之工资规定如下:(一)因年度有薪休假而缺勤时,应按平常勤务时之工资给付。(二)员工申请特别休假(如婚假或丧假)时之工资,可按平常勤务时之工资给付。(三)因生产之休假时,公司得按劳动基准法所规定之产假(56天),按平常勤务时之工资给付。(四)因公司调任而休假时,可按平常勤务时之工资给付。第十九条缺勤时之工资员工请假时之薪资规定如下:(一)因业务上的负伤疾病而缺勤时,对于缺勤未满一个月者,则应予以支付基准内工资。(二)因业务外之负伤疾而缺勤持续达一个月以上者,该部门主管对于停职之员工,除代为申请劳保之医疗给付及团体意外险给付外,并向人事科申请留职停薪。(三)因私人事由而向公司请假时之工资,则按日计算,并按下列方式扣除。缺勤工资扣除额=(基准薪资缺勤日数)/30(四)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时之缺勤,以30分钟为单位,当缺勤次数达10次以上时,则扣除一日之工资。第二十条试用时期的工资试用时期之员工工资,则按基准内工资的80%给付。第三章基准内工资第二十一条基本薪资(一)公司综合评估员工之职务、能力、技术、经验及学历经验等因素后,再行决定基本薪资之标准。(二)凡年满55岁以上之员工,则以55岁时之基本薪资的84%给付之。第二十二条特殊作业津贴对于从事特殊作业者及必须在休息时间内执行紧急业务时,可依下列之规定给付津贴。第二十三条责任津贴分公司及营业所之员工,可依下列标准给付责任津贴:(一)自总公司调派者每月津贴1,500元(二)当地应聘者每月津贴1,000元第二十四条房屋津贴公司对于无自用住宅之员工,则依下列标准给付之津贴。(一)有抚养亲属者每月津贴1,000元(二)单身者500元(三)其他,居住于亲属家庭者500元第二十五条亲属抚养津贴公司对于须抚养家属之员工,须依下列之规定给付亲属抚养津贴。其规定如下:(一)抚养家属的范围1、公司对于须负担家计,并提供家属最低生活保障之员工,则依下列标准为给付对象:(1)配偶(2)满60岁以上之亲生父母(养父母)及祖父母。(3)未满18岁之弟妹及子女。但年满18岁而仍在全日制高中就读时,则随其学业结束而停止。(4)抚养亲属为身体残障者,则不受年龄之限制。2、以父母或祖父母为抚养人时,须提出书面证明其抚养人并未受他人抚养或社会救济金补助。3、对于同一抚养亲属,公司中有两人以上符合此规定时,则择一适当者给付。4、抚养亲属最多以三人为限。(二)抚养津贴给付标准:1、配偶1,800元2、抚养亲属增加至第二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为500元3、抚养亲属增加至第三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为400元第二十六条交通津贴员工自住宅到公司上班时之单程距离达10公里以上者,则按下列规定给付津贴:(一)支付标准1、由公司认定最妥当之交通运输工具,并依定期月票之相等金额作为给付之标准。(1)上班路线及交通运输工具,以经济、合理之路线为原则。(2)个人以学生月票、回数票、员工折扣票等方式购入时,则依实际购票费用给付100%的津贴。(3)基于社会残障福利政策下所获得免费之定期月票时,则不支付交通津贴。(4)公共交通工具之津贴给付标准2、员工自行利用交通工具者,则依上表所列之给付标准1.2。(二)支付限额每个月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三)员工委任公司代购定期月票时,即不再给付津贴;但若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时,则从工资中直接扣除。第四章基准外工资第二十七条时间外勤务津贴(一)因公司业务上之需要,而必须在勤务时间以外继续工作时,则依据计时工资额135%为时间外勤务津贴。(二)因灾害或其他无法抗拒之理由,而造成业务上之停顿时,经四周平均下来每周勤务时间不超过38小时,则该月之时间外勤务原则上是不予补助津贴的。第二十八条深夜勤务津贴从晚上10时到翌日清晨5时为止从事深夜勤务者,则依其勤务时间30%作为深夜勤务之津贴。第二十九条不定时勤务津贴因不定时之勤务,而必须在勤务时间外执行时,则依计时工资额130%作为不定时勤务的津贴。但已支付深夜勤务津贴者,则不再支付。第三十条特殊勤务津贴从事特殊勤务之员工,须衡量其职务之专业性,并按下列方式支付其津贴:(一)8天一周期之勤务者,每月津贴1,800元;但非专职之员工,每次仅津贴100元。(二)10天一周期之勤务者,每月津贴1,000元。(三)窑焚勤务者,则依每次勤务时间乘以计时工资的50%为津贴。(四)单身宿舍之勤务1、宿舍事务长每月津贴1,200元2、宿舍事务员厨师每月津贴700元3、宿舍事务员伙食采买每月津贴600元(五)警卫勤务者1、基本薪资未满20,000元者每次夜间之勤务350元每次仅白天勤务100元每次仅夜间勤务250元2、基本薪资超过20,000元者,未满25,000元者每次夜间之勤务450元每次仅白天勤务150元每次仅夜间勤务300元3、基本薪资超过25,000元以上者每次夜间之勤务500元每次仅白天勤务200元每次仅夜间勤务300元第三十一条假日勤务津贴(一)在休假日时,若因业务上之需要,必须到公司加班者,则每小时工资则以计时工资乘以150%作为休假日勤务津贴。(二)前项之勤务时间,因业务上之需要,而超过8小时/天时,其超时工资以计时工资乘以200%作为延长勤务之津贴。第三十二条补休津贴奉命于休假日执行勤务者,若在翌日即给与补休时,其津贴之计算则以每小时之计时工资乘以40%作为补休津贴。第三十三条调职津贴(一)总公司、分公司、营业所、工厂间的调职,使通勤时间较原通勤时间来回超过二小时以上者,每月应补助600元之津贴。但利用公司通勤巴士者,每月则仅补助350元之津贴。(二)居住离最近的车站达3公里以上之调职员工,须自备交通工具并寄放至车站搭车时,每月则津贴300元的保管费。第五章加薪第三十四条加薪的原则(一)公司根据营业成长的状况,每年在12月31日实施加薪。(二)加薪原则上以基本薪资为调薪之依据。第三十五条加薪资格凡去年年底前进入公司之员工,在今年12月16日前仍在公司服务者,则从12月31日实施调薪。第三十六条加薪额(一)公司根据和工会协议后所订出的基准额,原则上依各人的能力、职务、考绩、怠工等来决定加薪之标准。(二)年度缺勤日数达12日以上者,其加薪金额应按标准核算。(三)员工缺勤之计算除依第二十条之规定办理外,对于业务上之负伤疾病及生产之缺勤时,则不予扣除。(四)年满55岁以上之员工,则以55岁之平均加薪额的75%为个人加薪之标准。(五)除上列各项外,其余详细加薪基准,则视每年营业成长比例,另行制定之。第六章奖金第三十七条奖金支付的原则公司视业绩成长及各人之贡献程度,采用每半年发放一次为原则。第三十八条计算期间及支付期间(一)上半年度的奖金计算期间,从该年度1月1日开始到6月30日为止之业绩;原则上在9月支付。(二)下半年度的奖金计算期间,从该年度7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为止之业绩,原则上在次年度的3月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对象上半年度奖金给付之对象则是对于在9月15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务之员工;下半年度奖金则是对于次年3月15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务之员工,所给予之资励。第四十条支付额奖金给付标准是根据和工会的协议后所定出的基准额,并与员工的考绩和怠工程度等评核成绩并用,并依下列标准给付:(一)支付额按下列方式计算:奖金:(基本薪资资格乘数修正率+家属抚养津贴支付月数)出勤率+核定额(二)资格乘数计算。(三)修正率则每年业绩成长比例,另行制定之。(四)出勤率1、出勤率按下列方式计算:出勤率=1-(生病缺勤日数+一般缺勤日数1.5+迟到、早退、私自外出之缺勤1.5)/该半年度所制定之工作日数2、出勤率未达30%者,以30%计算。3、缺勤日数的计算及对象时间是从6月16日(或12月16日)开始到12月15日(或6月15日)止。4、退休及年度中途任用后成为正式员工者之奖金计算,则依其勤务月数及前项的出勤率计算出应给付之奖金。5、因公殉职之员工,其奖金计算除依前项之计算方式外,奖金发放以死亡后之第一年度为限。第七章歇业津贴第四十一条公司经营不佳的歇业公司因经营权的变更或经营欠佳而被命令歇业时,可支付平均工资的60%作为员工休业时之津贴。第四十二条因天灾等意外灾害之歇业因天灾等不可抗拒之意外灾害而导致歇业时,则根据每次和工会协议后决定歇业津贴之标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对于本规则所未规定之事项,则依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实施。对于本规则之规定产生疑义时,可由人事科提出书面说明。第四十四条本规则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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