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人体临床试验的规定
时间:2023-04-12 20:01:13 2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民法典关于人体临床试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8条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二、临床试验要满足哪些条件

1、临床试验的目的是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

2、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3、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4、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5、有完善的数据管理体系,异地备份等灾备措施。

6、急危重症诊疗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与处置能力

7、有急危重症诊疗的设施设备、技术梯队与处置能力。

8、有防范和处理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和措施。

9、建立急危重症绿色通道等机制和措施。

三、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要求

1、伦理审查方式的选择符合章程要求。

2、主审委员安排合理(专业相关或与伦理问题相关、无利益冲突)。

3、会议审查项目事先将材料送给委员进行预审,发送材料日期与会议审查日期间隔符合SOP规定。

4、研究项目审查填写相应的审查工作表。

5、审查会议满足法定到会人数要求。

6、审查会议应遵守利益冲突管理规定。

7、应审查临床试验方案的科学性、伦理性与合规性;审查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的风险与受益。

8、审查受试者的招募、知情同意书告知的信息、知情同意的过程、受试者的医疗和保护、隐私和保密,特别是涉及弱势群体、特殊疾病人群、特定地区人群/族群的知情同意是否符合GCP要求。

9、豁免知情同意与豁免再次征得知情同意应经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10、快速审查、跟踪审查标准及程序符合SOP要求。

11、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损害受试者权益、危及受试者安全时,伦理委员会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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