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决议瑕疵诉讼有哪些类型
公司决议瑕疵诉讼是指针对公司决议存在瑕疵而提起的诉讼。公司决议诉讼的实质是对公司决议的效力的认定,根据公司决议瑕疵的分类,瑕疵决议的效力应当依照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的不同分别赋予两种不同的效力,即决议程序违反法令或章程,构成决议撤销的原因;决议内容违反法令或章程,构成决议无效的原因。如此区分的逻辑根源,是建立在对决议瑕疵程度的分析基础之上的。瑕疵程度严重者,为无效的事由;瑕疵程度相对轻微者,为撤销的事由。
(一)决议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指形成权的行使需要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才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形成之诉的显著特征是当事人对于现存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存在并无异议,只是对是否应当变更或消灭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了争议。形成之诉依赖于权利人通过诉的方式的形式来达到法律关系产生变动的目的,如果权利人不通过诉的方式来提出主张,则原有法律关系并不发生变化。因此,决议撤销之诉在确定之前,公司决议应为有效。
(二)决议无效之诉为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和形成之诉不同,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请求法院对某种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给予明确的认定,而不是谋求法律关系的变动。因此,决议无效之诉不因当事人是否提起诉讼而影响决议的效力,一旦决议无效之诉得到支持即决议被确定为无效,那么就会产生决议自做出之时起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
二、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原被告
(一)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原告
公司决议的内容关系到股东自身的利益,因此公司决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作为原告本不应该产生争议。从我国《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来看,只要具有股东身份就享有决议瑕疵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股东是不受所持股份比例的多少、所持股份时间的长短、所持股份是否记名和所持股份是否有表决权等因素的限制,这与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司法救济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原告股东资格的身份必须贯穿于诉讼始终,如果在诉讼期间原告出让了其拥有的全部股份,其不再具有股东资格,随之其原告资格也应当丧失;股东享有原告的资格也不受决议做出之时实际股东身份的限制,只要在起诉时享有股东身份就具有原告资格。但是,在公司决议形成过程中投票赞成或弃权的股东应当视为其对决议内容的认可和程序合法的认同,其是否可以出尔反尔,以原告身份提起公司决议诉讼尚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只要股东决议存在瑕疵的事实存在,不论其以前对存在瑕疵的决议持何种态度,其仍享有原告资格。
公司决议不具有对世效力,但公司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并侵害公司利害关系人(第三人)的利益时,公司利害关系人若没有起诉的资格其利益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从诉的利益角度进行区分,诉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成为诉的适格原告。当然,诉的利害关系是针对公司决议与第三人的利害关系而言的,公司决议的实质内容才对第三人产生利害关系的后果,而公司决议形成的程序是否合法并不对第三人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在公司决议内容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公司决议无效之诉。
(二)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被告
公司决议是公司机关通过资本多数绝原则或董事多数绝原则做出的,其体现的是公司的意志,法律后果只能归属于公司本身。公司机关形成的决议是代表公司进行意思表示的体现,其不能视为公司机关的意思表示,更不是公司股东或董事的个人意思表示的简单累加。因此,做出决议的公司机关和行使表决权的股东或董事个人不能成为被告,公司是唯一适格的被告。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