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应当做到内容严谨、程序合法
公司决议(包括股东会决议于董事会决议)是公司的意思表示,其作出的行为都被拟制为公司的行为。股东会决议一旦有效作出,对公司全体股东、经营者乃至未来加入公司的股东具有拘束力。但股东会决议如果出现瑕疵损害股东大会民主、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时候,应当如何救济?
公司决议无效之确认之诉
根据新《公司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凡是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均属无效。决议无效意味着自始、确定、当然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就此决议发生争执,股东就有权向法院提起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决议无效的确认之诉。
公司决议之撤销之诉
新《公司法》不仅注重公司决议的内容合法,而且更强调公司决议的程序严谨。新《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撤销之诉分为两类:一是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二是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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