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至15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如果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父母离异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一方是农民或者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是农民或者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生事业费中发给。
二是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时可以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补助;若当事人所在单位没有执行第二项规定的,则从领证之月起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单位已为全体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应当为领证的职工增交一定比例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农民、城市居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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