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分立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1.继续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司分立后者合并以后承继权利和义务的新公司,可以继续履行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协议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实践操作中,一般是原公司在分立或者合并以后,由新公司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3、协议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操作中,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司在分立或合并之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原公司在分立或者合并以后,由新公司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二、成立分公司条件有哪些?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另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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