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财产分割并编制财产清单,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有书面协议。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合并、分立、解散、破产需经政府批准。股东可以保持不变,具体由公司和股东决定。
公司分立后,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割,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行使股东会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于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公司分立后的股东可以不变,具体由公司和股东决定。
公司分立后的股东权益分配方式
公司分立后的股东权益分配方式是指在公司分立后,对原有股东的权益进行重新分配的方式。具体的分配方式取决于公司分立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种常见的方式是根据股东在原公司中所持有的股权比例,按照相应比例分配新公司的股权。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协商,根据股东的贡献、投资额或其他相关因素来确定股权分配。此外,还可以采取股权转让、增资减资等方式进行权益调整。公司分立后的股东权益分配方式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具体的权益分配方案应在公司分立协议中明确规定,并经过相关股东的同意和法律程序的审批。
公司分立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财产进行分割,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分立后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有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行使股东会职权。对于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分立后的股东权益分配方式应合理公正,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的权益分配方案应在分立协议中明确规定,并经过相关股东的同意和法律程序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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