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情鉴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委托鉴定书(律师事务所或交通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总结,X光片、CT光片及报告单,律师建议受害人在做伤残鉴定时,最好是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以避免保险公司等被告提出程序性问题,耽误时间,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二、伤情鉴定需要流程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三、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由当事人向法院或向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目的不同。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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