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抵押物是否灭失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土地使用权到期而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终止的,抵押权将丧失。第三十六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抵押合同期间,抵押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因处分抵押物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让登记。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物的价款,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三十八条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抵押权消灭的,依照规定注销抵押登记。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土地灭失而终止。土地使用权转让与转让的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公民或者法人;转让是指将部分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与所有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分离;土地使用权权利转让是指公民、法人之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转让的方式有卖、换、捐、继承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权属转移,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办理转让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属于非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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