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
房屋抵押包含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具体来说,房屋及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依法实施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原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二、房屋抵押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房屋抵押权认定效力的方式为:
房屋系不动产,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屋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三、房屋抵押无力偿还会有什么后果
房产抵押无力偿还会产生以下后果:
1.会产生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
2.会产生不良的还款记录,被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影响以后的需要用信用的业务。
3.经过多次催缴之后仍未还款,起诉贷款人,法院会发传票给贷款人,结果大都是银行胜诉,贷款人有能力就按执行偿还,贷款人没能力,法院会强制执行冻结房产,银行会变卖或者拍卖抵押的房产,用变卖或者拍卖收入抵偿贷款人未偿还的贷款,银行变卖或者拍卖的收入,抵偿银行欠款以后,还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产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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