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政府征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可以从征地是否为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认定政府征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征地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征地公告是否合法,补偿是否合法。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它是全民所有的,即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须经国务院批准:一是永久性基本农田;二是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三是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转让农用地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得单独进行征地审批;经人民征地批准转让农用地的。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以书面形式公告征地计划、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第四条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征地情况,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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