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赵某,男,现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均为1980年3月;王某,女,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记载均为1981年8月。2003年9月,赵某、王某自愿申请登记结婚,经其所在乡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发给了结婚证。赵、王结婚后申请生育指标,未被批准。2004年3月,王某生育一女孩。2005年5月,当地群众反映,赵某居民身份证上的年龄不符合实际,是经过改造的。乡人民政府从2003年以前的户口簿上查明赵某的出生年月为1984年3月。因此该乡政府于2005年6月决定因赵某未达法定婚龄,及赵某、王某夫妻非婚生育对其作出处罚决定,要求赵某、王某到乡计划生育学习班学习10天,每人交纳学费100元;根据乡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征收超生费、计划外怀孕费3000元。请问律师:该乡政府的做法合理吗?
答:乡政府的做法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首先,乡政府对事实认定不清。乡政府仅根据赵某现身份证出生年月与原户口簿上出生年月不一致就认定赵某现身份证上的年月是伪造的还不足以为根据。另外,对户籍上出生年月的审查,是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职权,乡政府无此权力。
另外,即使赵某年龄是伪造的,但从其结婚、生子到乡政府发现时已超过两年时效,不应给予处罚。还有,政府给予赵某夫妻二人以上学习班的处罚,不是行政处罚法设定的处罚种类,属违法。最后,乡政府根据乡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给予赵某、王某3000元罚款无法律根据。只有规章以上的法律形式才可能设定罚款,而乡计划生育办法无权设定罚款。
行政处罚法是一部兼具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规定的法。行政机关实施处罚不但要实体正确,还要程序合法,要有法律和事实两方面的依据。同时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及行政处罚的设定都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任意创制处罚形式也不得任意设定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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