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所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根据出让合同签订之日标定地价的30%或60%计算。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以及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也有所规定。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或60%收取,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按标定地价的30%或50%收取。
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所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于1990年5月19日之前,按照出让合同签订之日标定地价的30%计算;从1990年5月19日开始(包括当日),则按照出让合同签订之日标定地价的60%计算。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不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有所不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30% 缴纳。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划拨金按土地使用权划拨面积计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使用权划拨成本价的一定比例征收。因此,根据不同的取得方式,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权划拨金的缴纳比例是不同的。
本文详细阐述了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所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以及不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或60%收取。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30%缴纳;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划拨金按土地使用权划拨成本价的一定比例征收。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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