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曾在北京一家著名酒店工作。2002年,一家外国公司租用酒店场地经营,但没有在中国注册法人资格。2003年,酒店派他去帮助这家外国公司在中国举办活动时,李某受伤。经鉴定为8级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外企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7万元,所有事宜全部解决。之后,李某要求继续在酒店工作的请求被驳回,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酒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酒店不服,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决定,酒店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由劳动者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工作时,工伤认定为工伤。单位派遣员工的伤害,视为工伤,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未取得从业资格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由该单位所属有资质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伤赔偿可以通过和解协议的方式履行;第三人可以代表用人单位履行赔偿义务。职工支付工伤赔偿金后,不得重复要求支付工伤津贴等费用。无论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届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职业病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无论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届满。劳动者不能实际参加劳动的,依法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本文原为律师张胜文。剽窃是被禁止的,侵权行为必须被调查。电话:13718017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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