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中时常出现用人单位给员工调岗降薪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岗位的灭失或者确实由于劳动者劳动能力的限制不能胜任该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如果是由于内部的人际关系矛盾,利益冲突导致的强行调岗降薪,则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行为。
大连开发区某企业曾发生一起此类纠纷。劳动者赵某在企业是财务总监,月薪8000元。赵某在进入公司的第二年怀孕生育,需要休息,生育之后也需要时常回家哺育婴儿。企业领导找了其他的会计担任财务总监,而将赵某的办公桌搬到了库房,让赵某做库管,月薪降为3000元。赵某在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岗位及薪酬继续履行合同。案件经过了仲裁及法院的一审,赵某胜诉。
律师点评:
首先,用人单位能否无故单方调岗降薪?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又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2项及《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原则上,没有经过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并且可以根据“岗变薪变”的原则调整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作出的调岗降薪的决定是否合法有效,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据此,要认定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首先要看用人单位是否明确了劳动者的工作任务或工作量。
本案中,赵某胜诉,恢复了工作岗位及薪酬,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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