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预告登记是否可以延期
1、房屋预告登记是不能延期的,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商品房产权登记提交什么材料
1、购买商品房产权登记申请表;
2、购房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要持原件核对]复印件请用a4纸;
3、不动产销售办证联;
4、商品房买卖合同(项目已上网的,应提供网上签约的合同);
5、属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供区房管局入住鉴证和房改办经济适用房审批表;
6、属个人购买限价房,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需提交经房屋所在地区房管局核准的入住鉴证,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应提交经市房管局批准的《限价房申请审批表》和经房屋所在地区房管局核准的入住鉴证;
7、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申请表(已办理了预告登记的商品房);
8、购房证明书(新版申请表已体现证明书内容的,不再提交此证件);
9、涉及抵押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供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登记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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