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者享有经济补偿金
时间:2023-04-22 19:22:37 1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一般情况下,非劳动者主观因素而造成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应当享有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那么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劳动者才能享有经济补偿金,以及劳动者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又是多少?本文将进行说明。

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企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按以下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一)经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要根据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企业要按1年的标准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要发给劳动者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劳动者,企业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的劳动者,企业增加的医疗补助费应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对于患绝症的劳动者,企业增加的医疗补助费应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企业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必须裁减人员的,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六)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必须全额发给补偿金外,还必须按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给劳动者额外补偿金。

(七)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解除合同后,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与原单位同行业竞争的,企业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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