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因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后,耽误的时间长支付工资报酬,只是对属于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工资和停工留薪期满按医疗机构书面证明需要继续休养期间的生活费承担义务。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停工留薪期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根据职工伤情出具的休养证明,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各地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满,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之后,经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需继续休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比低于病假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没有提交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休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和生活费,并书面通知限期复工,逾期不复工的,可按旷工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jia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第十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jia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上述是职工工伤补发工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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