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与《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法条已不适应市场形势,对违法行为的表述也不是很详尽,比如:没有将零售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明确规定为违法行为,仅定性为违章行为,且处罚金额过低,既不能有效制止不法行为,也不能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修改完善,全国人大代表刘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刘某某代表介绍,当前,在商业领域,一些具有一定渠道优势和市场规模的零售商滥用其优势地位,以种种不正当手段和违背商业道德的行为打压竞争对手,垄断市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害了供应商自主经营、自由经营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自主消费并获取优惠价格的选择权,而且侵害了其他零售商正常参与市场竞争、获得公平竞争机会的权利。
为此,他建议,将零售商为保证自己的销售地位及销售优势、禁止或限制供应商向相邻零售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垄断市场行为,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参照国际惯例,提高罚款额度。此外,还应当采取暂停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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