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谢在一家国有银行工作。他悄悄地联系了一家外资银行,并计划在两年内更换一个新的职位。据说他的辞职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所以他在12月1日提交了辞职信。按照他的计划,到12月31日正好是一个月。但现在事情适得其反。由于部门领导故意拖延,小谢的手续尚未办完,小谢不能不辞职就离开。他想问,“我现在还需要值班吗?”专家分析劳动人事专家苗伟先生认为,其实如果没有特殊情况,1月1日后,小谢不能继续值班。因为他已经履行了员工辞职所要求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明确规定:“当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时,,辞职是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一般雇员辞职的义务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注意,这里提到的“通知”只是单方面的通知,不必担心领导的反对,也与是否办理手续无关。为离开企业的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如员工未及时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可由员工自行办理。一些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用人单位招退管理办法等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小谢现在不能上班了。如果单位仍然拖延办理手续,他还可以要求赔偿失业保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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