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除符合六条规定者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
1、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1)提交夫妻近期(半年内)两张二寸正面免冠同底版合影彩照;
(2)伤残人残疾证明(原件)和近期(半年内)指定医院诊断证明、辅助检查报告单和近两年门诊病历,住院首页病历,病程(病历)摘要(小结)以及出院记录(小结)档案资料。
2、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1)姐妹同意招婿和该夫妻负责赡养其父母的协议书;
(2)村委会证明和区(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社会调查材料。
3、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本条款专指蓟县14个山区半山区乡镇的独女户):
村委会出具的只有一个女孩的证明。
4、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1)村(居)委会出具的同胞兄弟中有一人没有生育能力(指结婚五年以上且女方年龄满30周岁,未孕育)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的证明,以及其他兄弟都只有一个孩子的证明;
(2)同胞兄弟中有一人没有生育能力需有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同胞兄弟同意该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协议书;
(4)夫妻双方与不能生育方签定的抚养协议书(无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签);
(5)不能生育方出具不再生育或收养的保证书;
(6)区(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社会调查材料(粘贴“被替生方”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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