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海口市农村居民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办理主体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核发农村居民一孩《生育服务证
受理条件申请人应出具:
1、填写《一孩生育服务证申报表两份。
2、户口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3、申请人结婚证。
4、提交本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
5、人户分离人员需提供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证明
法定期限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农村居民一孩《生育服务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给申请人。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办理部门海口市人口计生委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详情请查询本网生育服务证办理机构
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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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98-6520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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