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疑问:
张女士到某公司应聘时,担心告知对方已婚会不被录用,遂称自己未婚。工作半年后,张女士因怀孕并有流产征兆,向公司请假2周。之后,该公司以张女士隐婚诚信有问题为由,将其辞退。张女士想知道自己能否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解答: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张女士在求职过程中确有不诚实行为,但这种行为不应对公司的录用产生决定性影响。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通常理解为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情况,一般包括劳动者的技能、工作经历、学历、健康状况等,而劳动者的婚姻生育状况一般被列为个人隐私。如果仅因为劳动者未如实告知婚育情况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背立法本意。因此,张女士可以主张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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