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行政判决种类不付实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56条新增加了一种判决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有两点不同:第一,驳回起诉否定的是当事人程序上的请求权,而驳回诉讼请求否定的则是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第二,驳回起诉采用裁定方式,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采用判决形式。
行政审判中,法院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非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此相对应,《行政诉讼法》第54条只规定了维持判决,而没有规定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这是否意味着《若干解释》第56条设定的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与《行政诉讼法》相抵触?笔者认为,不抵触。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其实就等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判决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实际上是同一结果的两种表现形式,如同一枚硬币之两面。据此,《若干解释》规定驳回诉讼请求之判决形式不过是阐释了法律的应有之义,而没有突破法律的界限。
根据《若干解释》第5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情形有以下四种:
第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在诉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中,被告具有法定职责往往并不意味着原告的请求必然成立。比如,张三房屋失火,向消防队求救,消防队没有赶来救火致使房屋烧毁,张三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查明,消防队没有赶来救火的原因是当时行政诉讼人民法·刘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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