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后,土地补偿金该归谁
时间:2023-05-31 17:31:16 4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土地出让是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民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经营权,转让使用权。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转让、股权、合作、租赁、交换等方式流转,鼓励农民将承包地流转给专业大户和合作社,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转包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民之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分包商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分包商向分包商支付分包费。租赁是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的一种对外民事合同。出租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保持不变。通过这两个概念,我们发现在这两种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或者分包商或者出租人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土地征收补偿金应该这样分配。土地转租、出租后,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人,而是承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况下,苗木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属于实际投资者或附着物所有人。具体法律依据由《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

但是,对于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如果分包合同和租赁合同中双方有明确约定,以约定为准。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如果地上附着物是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造的,承包人和承租人在转包、出租时仅按照约定取得附着物的使用权,则上述补偿金地上附着物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在转包、出租过程中权属发生变化,受让人、承租人取得所有权的,附着物补偿费归受让人、承租人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出租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虽然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发生了变化,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变化。因此,赔偿应由分包商和出租人获得。但不能说土地补偿与承包人或承租人无关。合同当事人在分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承租人征用承包土地的补偿方式和标准的,承包人、承租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约定取得相应的补偿。

安置补助是对集体成员失去土地的特殊补偿,因此安置补助的归属关键在于承包人和承租人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来说,承包人属于安置对象范围,而承租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因此无权要求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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