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的限制范围
时间:2023-07-04 16:30:15 2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房屋权属有异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不能进行出租的房屋

1、没有《屋所有权证》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一种可能是房屋权属不清,如果产生争议,会殃及承租人;别一种是即使房屋权属清楚,但承租人无从了解出租房屋者是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有无出租房屋的权利。

2、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的房屋,或是行使房地产权利时受到一定限制的房屋。这类房屋,有的是有权属纠纷的,有的是因房屋所有人负债甚至有违法行为的,因而这类房屋有可能被司法机关判归他人所有,也有可能被拍卖。还有一些房屋在行使权利时受到一定限制,如已经抵押的房屋,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才能出租,否则,租赁行为是不合法的。

3、共有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共有房屋权利应当共同地行使权利和义务,没有共有人同意,就不能订立有效、合法的租赁合同。

4、违法建设的房屋。违法建设的房屋无法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对于影响城市规划、市容或他人的违法建设,还将被责令拆除。违法建设的房屋对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也没有保障。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办理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不但可以杜绝以上几类房屋出租,而且在办理备案登记时,必须填写建设部监制统一的规范文本,对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比较明确,可以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避免或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

为什么要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呢?因为无论是经济性用房还是住宅用房,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就是相当于给自己上了一道保险,这样我们可以避免以上内容出现的那些不能用来出租的房子,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保证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利益,避免了日后因为租赁合同的纠纷。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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