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度也称庭前审本程序是指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法院开庭审判之前,由专职法官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以及进行必要的庭审预备活动的程序。根据《法院解释》,人民法院经过初步审查程序以后,应当分别情形做出下列处理决定:
1、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3、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4、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即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5、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7、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即按其所讲的姓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相关法律知识: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处理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们需要注意掌握3个内容。
第一,凡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必须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范围是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4项内容,简单说就是对于起诉书中有无明确的犯罪事实并且是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具有就应当开庭审判。》》》查看全文
刑事自诉案件庭前实体审查质疑
只有那些经法官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自诉案件,才能开庭审理。笔者认为,刑诉法中关于自诉案件庭前实体审查的规定值得商榷。
一、违背诉讼规律
诉讼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为前提,其基本格局是诉、辩双方对立抗衡,法官居中裁判。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不仅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法官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公正判案。诉讼活动应当是诉权与审判权的有机统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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