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审查是属于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如果采取实质审查,就等于法院已经对案件的实质问题进行了判断,得出了结论,那就没有开庭审理的必要了,反正法官已经有了判断,直接判决就行了,这样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什么是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指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
一、凡是提起公诉的案件:
1.法院都应当受理: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都应当受理。
2.都必须进行[程序性/书面]审查[必经程序]:
(1)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
A.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B.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
(2)如果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
A.法院可以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
B.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送。
二、审查期限计入审限: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法院的审理期限。
1.按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7日内审查完毕;
2.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3日内审查完毕。
三、法院的审查内容[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材料要求]:
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3.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4.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5.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6.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7.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8.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9.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提示】审查内容包括:
①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②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③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④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⑤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⑥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⑦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⑧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⑨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⑩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法院审查后处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
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2.不属于本院管辖/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3.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4.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5.依照本解释第242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6.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退回检察院;
7.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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