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庭前审查退回检察院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一定情形分别处理。其中,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对于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对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受理。而对于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因此,法院退回检察院的条件一般是案件不符合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或者需要补充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查看原文
2庭前审查的内容
庭前审查的内容如下: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3、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等等。自诉庭前审查是必经程序吗自诉案件一旦决定立案,案件即进入审判程序。审判程序一般包括:庭前审查、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独任审判则为审判员决定)、宣告判决等诉讼阶段。开庭前的审查,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是大不相同的。首先,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不存在不受理的问题。受理后只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某些材料,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但都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而自诉案件,在开庭审判前要作必要的实体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开庭审判。因此,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具有程序性和实体性双重性质。自诉案件庭前审查的目的是什么?这也是人们理念上应当解决的问题。一般认为,庭前审查就是决定案件是否交付开庭审判。这从一般程序意义上讲是对的,但从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上讲则没有反映问题的实质。庭前审查的目的,一是经审查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交付审判,追究刑事责任;二...查看原文
3刑事案件庭前审查
刑诉庭前审查的范围涵盖了多个方面,以确保案件的审理能够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法院解释》的相关规定,庭前审查应当涉及以下内容:1.要确认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确保案件在正确的法院进行审理。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等关键信息必须明确,以便法院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3.起诉书中还应载明被告人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扣押、冻结的财物等相关信息。4.必须检查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以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且合法。5.起诉前提供证言的证人名单、已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的名单,以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证据材料也应一并审查。6.还需检查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以及是否存在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查看原文
4庭前审查属于审判阶段吗
庭前审查不属于审判阶段。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指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庭前审查的内容如下: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3、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等等。...查看原文
5庭前审查属于程序审判吗?
庭前审查不属于审判阶段,它是指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是以程序性审查为主,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可分别作出退回检察机关和开庭审判的决定以及终止审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查看原文
6庭前审查是受理了吗
庭前审查时案件已经被受理,但是在庭前审查中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经过初步审查程序以后,应当分别情形做出下列处理决定: 1、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3、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4、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即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5、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7、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查看原文
7庭前审查是实质性审查吗
庭前审查是属于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如果采取实质审查,就等于法院已经对案件的实质问题进行了判断,得出了结论,那就没有开庭审理的必要了,反正法官已经有了判断,直接判决就行了,这样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什么是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指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一、凡是提起公诉的案件:1.法院都应当受理: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都应当受理。2.都必须进行[程序性/书面]审查[必经程序]:(1)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A.应当决定开庭审判;B.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2)如果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A.法院可以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B.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送。二、审查期限计入审限: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法院的审理期限。1.按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7日内审查完毕;2.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3日内审查完毕。三、法院的审查内容[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材料要求]: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查看原文
8庭前审查和庭前会议的区别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指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庭前会议仅指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程序。 一、庭前审查的概述   凡是提起公诉的案件:   1.法院都应当受理: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都应当受理。   2.都必须进行[程序性/书面]审查[必经程序]:   (1)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   A.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B.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   (2)如果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   A.法院可以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   B.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送。 二、庭前会议的概述   1.启动庭前会议的主体   修改后刑诉法中规定庭前会议的召开决定主体为“审判人员”,司法解释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称修改后诉讼规则)并未明确“审判人员”具体是指合议庭还是独任审判员。公诉人和辩护人无权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   2.参与人员   法条明确规定庭前会...查看原文
9缓刑庭前审查的作用
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一、缓刑条件(一)、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中期或长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二)、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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