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审查退回检察院的情形
时间:2024-01-05 15:35:16 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一定情形分别处理。其中,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对于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对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受理。而对于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因此,法院退回检察院的条件一般是案件不符合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或者需要补充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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