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其一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其二是有新的证人、鉴定人出庭陈述的。检察院补充侦查的种类包括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三种。
一、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情形
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2.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3.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二、检察院补充侦查的种类
检察院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个种类,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三、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规定
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补充侦查的方式有两种。即检察院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检察院自行侦查时,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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