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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前审查是否受理

2024-05-31 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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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最高法院解释》第117条)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3、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7、对于起诉书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仅供参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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