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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审查、查理、收到法院受理案件的,应如何处理?

2022-02-15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并启动诉讼程序的行为,这一过程就是我们常说的立案。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可能引发民事诉讼程序,但可能不等于现实。由可能变为现实,中间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审查合格的接受起诉,否则即裁定不予受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就不应当受理案件,而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是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期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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