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一,凡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必须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范围是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4项内容,简单说就是对于起诉书中有无明...
所谓公诉案件,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各级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律有关规定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法院解释》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最高法院解释》第117条)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3、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7、对于起诉书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仅供参考
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1、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2、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3、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案侦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原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
离婚案件庭审前应该要注意的事项有:该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是否正确(确定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主要应审查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案件管辖的规定)、是否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是否属于撤销婚姻的范畴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94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2,137人已浏览
26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