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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2、自诉案件,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
法庭审判是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展开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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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所谓公诉案件,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各级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律有关规定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审前审查应当审查以下内容: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被告的身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犯罪等可能影响定罪和量刑的情节是否明确;3、起诉书中是否规定了被告被强制措施的类型、拘留地点、是否存在、是否扣押、冻结的财产和存储地点;是否列出受害人的姓名、地址、通讯处,不应列出保护受害人的名单;4、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目录是否附有;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犯罪行为性质和情节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主要证据"包括:(1)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类型的主要证据;(2)确定同一类型的多个证据为主要证据;如果某一类型的证据只有一个,则为主要证据;(3)作为自首、立功、累犯、暂停、未遂、过度辩护等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7、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姓名、地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各种法律程序和诉讼文件的复印件是否完整;10.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第六项规定的刑事责任不予追究。
自诉案件审理程序按《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第二百六十四条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第二百六十七条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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