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追究的方式分别是协议优先;协商不成的可以选择诉讼;当事人有约定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的,可以进行仲裁。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包括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
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
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
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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