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主体对象是用人单位的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只能与上述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条款,而不需要与其他不负有保密义务的普通员工签订该协议或者条款。
一、竞业协议规避问题
签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劳动者遵守协议的约定是规避违约风险的唯一方式。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没有约定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有效吗?
对于没有约定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如果其他内容完备合法的,有效,双方需要及时补充关于补偿金的内容。若没有补充,而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三、新劳动合同法有关竞业限制规定的负面影响
有关竞业限制规定的负面影响是:
1.范围规定不明确。《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含义或范围未做解释,导致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可能以存在商业秘密为由与普通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损害其自主择业权。
2.期限过于固定。竞业限制期限既不宜过短,对原企业不利,也不宜过长,会构成对劳动者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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