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机构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办公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
◆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沪劳保基发(1999)74号]。
◆申办条件
1、具有民政局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
2、具有民政局颁发的各类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
3、具有民政局颁发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
4、具有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
5、具有民族宗教委员会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
◆申请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社会团体,需携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②民办非企业,需携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基金会,需携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④律师事务所,需携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⑤宗教活动场所,需携带《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一份银行资料交单位,同时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登记1)
◆办事项目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办公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办事依据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沪劳保基发(1999)74号]。◆申办条件1、具有民政局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2、具有民政局颁发的各类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3、具有民政局颁发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4、具有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5、具有民族宗教委员会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材料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①社会团体,需携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②民办非企业,需携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③基金会,需携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④律师事务所,需携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⑤宗教活动场所,需携带《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办事程序1、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一份银行资料交单位,同时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3、不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办理期限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收费标准不收费◆申办表格《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登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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