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前没有签署劳动合同是否有赔偿?
时间:2023-07-01 18:36:09 2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没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辞职不一定有补偿。如果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主张权利。如果符合《劳动合同》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是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还可以主张赔偿金。并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辞职有赔偿吗

要分情况而定。

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七)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以及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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