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三意食品有限公司与靖江市亿泰食品有限公司、韩黎蒙、陈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6-12-26当事人:陶红兵、张文跃、韩黎蒙、陈敏法官:文号:(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393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393号
原告:杭州三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三区35号。
法定代表人:陶红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斌,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诚,该公司职员。
被告:靖江市亿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团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明琪,江苏泰州信义诚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韩黎蒙,女,汉族,1971年9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绍兴市越城区昌安新村22幢403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英,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敏,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昌安新村22幢403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英,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杭州三意食品有限公司是生产、销售三意牌速冻食品的企业,第一被告靖江市亿泰食品有限公司是生产亿泰牌速冻产品的企业,第三被告陈敏是绍兴客运中心北侧大昌水产品批发市场个体工商户。第二被告韩黎蒙与第三被告是夫妻。2006年8月,原告得知第一被告将其生产的标有原告包装的产品销售于第三被告,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靖江市亿泰食品有限公司、陈敏停止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商品包装及相关信息;
二、被告靖江市亿泰食品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杭州三意食品有限公司6万元,此款限于2007年1月20日前付清;
三、查封的涉案产品由原告提取后处分;
四、本案诉讼费7160元,财保费525元,实支费580元,合计8265元,由原告杭州三意食品有限公司承担4132元,被告靖江市亿泰食品有限公司承担4133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志萍
审判员袁小梁
代理审判员周吟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芝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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