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的取证过程中,通常有三种途径。一是积极收集证据,包括搜集八种证据种类。二是主动提供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如开除、除名、辞退等决定的相关证据,工资发放记录等。三是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取证,如果劳动者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如在社保局、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保存的公文、电子证据等。
在劳动纠纷的取证过程中,通常有以下三种途径:
1.积极收集证据。
2.主动提供相关证据。
3.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取证。劳动者对自己的主张,均应积极提供证据。搜集时,上述八种证据种类均可以搜集。
2.相应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应由用人单位提供;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工资发放记录,应当包含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用人单位应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3)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证实用人单位掌握的其他证据,如考勤记录、相关考核表格等。
3.劳动者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如在社保局、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保存的公文、电子证据等。
申请劳动仲裁:如何利用社保局、第三方支付机构等资源?
申请劳动仲裁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但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如何利用社保局、第三方支付机构等资源至关重要。社保局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证据提供单位,通过提供工资单、社保记录等证据,帮助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也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证据提供单位,提供相应的支付记录,方便劳动者进行维权。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利用社保局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资源,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工伤认定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纠纷的取证过程中,劳动者应积极提供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相应证据也应当提供,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如果劳动者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社保局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证据提供单位。因此,劳动者应该积极搜集证据,以便在劳动纠纷中获得公正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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