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应取消承包商的留置权?承包人留置权是指承包人依法享有的保留农作物的权利,作为取得劳动报酬的保证。一般来说,承包人享有的留置权消灭有三种方式:一是因标的物的放弃、灭失、混淆而消灭留置权;二是因有担保债权消灭而消灭留置权;三是因担保债权消灭而消灭留置权,债权人提出消灭新担保接受的留置权;第四,债权人丧失对留置权的占有,即占有人不再占有留置权的债务,留置权消灭。债权人依法行使留置权后,留置权人如何实现留置权,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贴现留置权,或者依法拍卖、变卖留置权。留置物转换、拍卖、变卖后,应当用价款清偿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当在债权人留置财产后不少于两个月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当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后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与债务人协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物折价、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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