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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于其存续期限届至之时即告消失,或是居住权人离世之际也随之终结。
所谓居住权乃是用益物权之一种,具体而言便是对于他人拥有的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享有占用和使用的专属权利。
居住权紧密地依附于特定自然人的人格特质,无法通过转让或继承等方式进行转移,并且会随着居住权期限自然结束或者居住权人生命终结而宣告消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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